打工人辛辛苦苦一年到头
期盼着拿了工资过个好年
然而总有“黑心”老板故意拖欠工资
更有甚者直接跑路,让人心寒
……
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了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两名“黑心”老板获刑,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19年,梁某承包了某公司的路面硬化工程,随后雇佣了宋某等工人施工。2020年底,该项目工程完工后,梁某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拖欠宋某等14人工资8万余元未支付。鉴于此,2021年10月,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梁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梁某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并多次发短信通知其配合调查,但梁某仍采取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梁某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赔偿了相应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上述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且梁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周某承接了襄阳某商业街墙体粉刷工程,后雇请李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周某未如约向工人发放工资,拖欠李某等3名工人工资共计4.0973万元。2020年12月,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联系周某前来配合调查,周某未予配合。2020年12月,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周某仍未支付。
2020年6月,周某承接十堰市某楼栋的外墙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周某再次拖欠乔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10.023万元,且拒不配合十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调查。2021年,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周某仍未支付。2022年1月,周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决: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退赔受害人李某等18人的损失14.1203万元。
法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司法保护屏障。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是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官说法
【1】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司法保护屏障。
【2】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是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3】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樊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