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审批漏洞,某公司员工侵吞公司商品,并在网络平台上转卖获利。2022年9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被告人张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1年3月,上海某公司发现负责团体客户销售的员工张某某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有疑义的报销,经公司进一步查证核实,张某某还对审批通过的邮件附件私自修改商品种类及数量,并将申请的商品寄到自己的家庭地址,公司遂报警。
据了解,被害公司规定对团体销售部对接的经销商客户设有激励制度,部门每年有一定的市场支持费用,用于给到客户商品以展示、商品推广以及商品试穿。市场支持的商品需要部门员工通过邮件申请,商品具体种类与数量以附件的形式附在邮件中,领导审批通过后,再将邮件转发给物流部门发货,货物可以寄到公司地址或客户地址。据张某某供述,2020年3月他发现上述申请的审批存在漏洞,即审批流程走完后,邮件的附件内容仍可修改,领导对邮件的审批回复相对简单,并不会注明附件中货物的情况,团体销售部与物流部之间不会沟通,审批后的邮件也是由申请者转发给物流部。后,张某某利用该漏洞,多次对审批后的邮件附件增加商品种类和数量。“我害怕被公司发现,就将商品先寄到自己家里,并虚构了一个收件人的名字。”张某某到案后交代,“之后,我让经销商到家里提货,多余的就留在自己这里。”
此外,张某某作为团体销售部员工,可以5.4折的优惠折扣为团体客户下订单,于是,张某某想到可以与客户约定一个高于5.4折的折扣,再利用其中的利差为自己多下订单。经审计,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间,张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侵占公司的货物成本价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他将所得的赃物部分赠予他人,部分在网络平台出售获利共人民币34万余元。到案后,张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2022年10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承办检察官认为,员工发现企业漏洞应及时汇报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而不应该借机敛财,想着不劳而获。本案中的被害公司对于部门商品申请没有相关的书面规定,因此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流程上存在操作不严密的情况。检察官也提醒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人事的管理,组织法制培训;同时完善企业内部的规定,定期开展企业内部自查,以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发生。
文章来源:上海黄浦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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