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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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武振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10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山海关某轻质隔墙板厂与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7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海关某轻质隔墙板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华、张馨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海关某轻质隔墙板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4447.0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14447.05 元为基数自2019 3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罚50%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 12 4日,被告将山海关南后街二期龙庭雅居工程项目的隔墙板施工任务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按要求完工交付给被告,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量及价款也均进行了确认。现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该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 12 4日,被告将山海关南后街二期龙庭雅居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隔墙板施工单价为 85 /平方米。2017 5 10 日,原被告确认龙庭雅居办公室改造工程量为 139.6m,总计 11866(139.6 mx85 /m)2017712日,双方签订龙庭雅居 1.2#楼工程隔墙板班组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总价为 191431.05 元,2019 34日原被告签署了合同增量计算单,被告确认原告完成后续隔墙板项目产生的工程增量 11150 元,被告总计应给付原告工程款 214447.05 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各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工程完工且原被告双方并对工程量工程总价进行了确认。因此被告应按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双方最后一次签署工程结算文件的时间是 2019 35 日,原告主张自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工程量确认单的次日即 2019 3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逾期付款利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山海关某轻质隔墙板厂工程款人民币214447.05 元及该款自2019 3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58.0 元,由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振华律师,党员,河北仲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支部纪检委员。毕业于燕山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取得心理咨询师、高级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仲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