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振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7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某与被告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8 月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燕、顾勤悦,被告阴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按工资标准30%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一半 186820.35 元;4、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20年1月16 日登记结婚,婚后 2021年8月6 日生育一子阴盛光。原、被告双方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因被告对原告与婚生子缺乏照料,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双方之间各种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原告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至 2021 年 11 月底,原告无奈携婚生子回到辽宁省北票市大三家乡兴隆沟村二组老家与父母同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阴某辩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经过长时间的相处,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爱情结晶儿子阴盛光。原被告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没有经常吵架,感情较稳定。被告的父母及家人对冯某很好,待其像亲生女儿一样,从没有发生过口角,家人们也帮助夫妻二人解决很多问题。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有和好的愿望,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儿子,让儿子从小在残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长。综上所述,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被告不同意,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冯某与被告阴某 2020 年1月16 日登记结婚,2021年8月6 日婚生一子阴盛光。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不满情绪,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子,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产生的矛盾是能够克服的。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达到法定破裂程度,出于对婚姻家庭负责,原、被告均应理智、冷静的处理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计 100 元,由原告冯某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