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振华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到庭,被告高XX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高XX偿还借款本金17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偿还完借款本金1785万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实事与理由:2017年4月至2021年9月,被告以日常生活周转及为其子刘X找工作等理由借款,原告母亲张XX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共计17.85万元。后张XX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XX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但是条上是17万多,认可17.85万元是借款本金。
经审理本院认定,从2007年4月至2021年9月,被告高XX及其儿子刘X陆续从原告母亲张XX处借款,经对账共计借款人民币17.85万元。2021年9月12日,张XX与被告高XX进行对账,2021年9月13日被告高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自2021年9月起因个人原因向好友张XX借款多笔,由于借款次数较多且金额不定,故前期没有签订借据。经对账,本人确认截至本借条订立之日已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及微信等途径向张XX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78000元(拾柒万捌仟圆整)。以上借款,双方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逾期一期还款,出借人可就全部未还款项起诉至海港区人民法院,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固定存款年利率自借条签订日期起至偿还完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高XX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庭审中,被告高XX认可共计从张XX处借款人民币17.85万元,上述款项原告是以转账及现金形式出借的,其本人均有记账。2022年6月1日,债权人张XX将上述债务转让给其子李X。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款凭证、微信聊天及录音,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8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偿还完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人民币17.8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偿还完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元,由被告高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