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
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请求法院: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2018年5月相识,201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后,
育有一女,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争吵,感情破裂,现要
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与被告黄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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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生女何荭钰随被告黄X生活,原告何X于每月31 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直至何荭钰18周岁止。
三、 其他债权、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均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X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武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