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莉莉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男,汉族。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夫妻与被告系朋友。2018年8月,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之后,被告通过转帐归还了借款100000元,剩余欠款承诺几个月按时归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通过微信转帐归还了1万元,尚欠借款90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偿还。被告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公证裁决,支持原告诉请。
滕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事后,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偿还50000元,2018年11月5日偿还50000元,余欠借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微信转帐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借款9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转帐记录,被告(微信号:×××80)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欠款应当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未能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尹某某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9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