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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苏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莉莉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货款420978元及利(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保全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苏某某、陈某某夫妻向原告购买无纺布,双方于2019年11月10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51884元,对此事实由被告苏某某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不还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1、其与苏某某曾共同经营无纺布加工生意,主要负责加工、接单、为工人做饭等事务,其于2018年9月后自己出来工作,未参加共同经营,但偶尔有帮苏某某接单;2、其对苏某某出具欠条的情况不知情,其不应为该债务承担责任;3、其与苏某某已于2020年10月20日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被告苏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4、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5、企业登记信息、被告陈某某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信息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夫妻共同经营无纺布制品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无纺布,共同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其2018年9月后未参加共同经营,对苏某某的负债并不知情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其与苏某某已协议离婚的事实。

被告苏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鉴于被告均无异议,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具备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某某、陈某某夫妻因共同经营无纺布加工生意向原告购买无纺布,期间陈某某以其个人微信向原告下单采购货物。后双方于2019年11月10日进行结算,苏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欠原告货款55188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420978未予支付。

另查明,被告苏某某、陈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0月21日登记离婚。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2520元。

本院认为,被告苏某某、陈某某欠原告郑某某货款420978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书面欠款凭证为凭,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催讨拒不还款,应承担支付货款责任。被告陈某某参与无纺布加工生意的共同经营,本案货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现原告主张该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主张货款非夫妻共同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原告要求被告苏某某、陈某某夫妻共同支付货款420978元,并以4209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郑某某货款42097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209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苏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郑某某保全申请费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计3826元,由苏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莉莉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系龙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签约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特别擅长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