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杨某某偿还郑某某借款202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原告参与被告作为会首建立友谊互助会,2020年5月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交付会钱,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8000元,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之后,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某某款项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莉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