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宅基地房屋执行异议之诉|律师代理案外人,保住已购农村房屋,成功排除强制执行
购买农村宅基地房遭遇查封|律师论证物权期待权,法院认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案外人早在法院查封前,就和被执行人签署书面《卖契》,购买这套宅基地房屋,全额付清购房款,完成装修并实际入住多年。但因为案外人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地方宅基地流转政策限制,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坚持房屋登记在债务人名下,要求继续拍卖处置这套房产,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异议被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对该房屋强制执行。
初步判断
房屋虽然没有过户登记,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但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付清全款、长期合法占有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宅基地政策限制,并非买受人自身过错,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全部要件,案外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真正难点
1.房屋是农村集体宅基地,司法实践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审查严格,对方抗辩买卖合同本身无效;
2.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房屋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坚持 “登记即所有”;
3.需要充分举证:签约时间、全款支付凭证、多年实际占有居住的事实,并且论证:无法过户属于政策原因,不归责于买受人。
证据问题
1.《卖契》买卖合同原件,证明查封之前达成房屋买卖合意;
2.全部购房款转账、支付凭证,证明购房款全部付清;
3.水电费缴费记录、村委会证明、生活消费送货记录、房屋照片,证明查封前已经实际装修、入住、占有房屋;
4.户籍信息,证明买受人户籍不在本村,受政策限制无法过户。
律师判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满足四个要件即可排除执行: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本案全部要件均满足:房屋买卖发生查封之前;房款全部付清;案外人长期居住占有;无法过户系宅基地政策限制,不是买受人怠于办理过户,不属于买受人自身过错。
3.本案应当重点围绕物权期待权保护展开,即便没有办理物权过户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权利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人,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阻止房屋被拍卖执行。
关键节点
1.执行异议阶段提交全套买卖、占有、付款证据,取得中止执行裁定;
2.进入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原告起诉,提交全套证据,围绕司法解释 28 条四要件逐一举证、法庭说理;
3.法院采信我方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外人对案涉农村宅基地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得以保住居住多年的房屋。
风险提示
1.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存在固有法律风险,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完成物权过户登记;即便满足条件可以排除执行,但始终无法取得法律意义上的物权;
2.购买二手不动产,一定要尽早办理过户;一旦房屋被查封,即便已经付款入住,也需要通过执行异议 /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程序,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房屋买卖务必保存买卖合同、转账流水、物业费水电费记录等全部证据。
价值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厘清一个重要法律认知:不是房产证登记是谁,房子就一定可以拿来执行。法律设立物权期待权制度,在全部满足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实际购房人的生存居住权益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但是依然提醒当事人,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风险高,尽量审慎参与此类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