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认定,即便合同无效,公司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施工方式变更增加成本|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法院认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企业承担付款义务
案件背景
总包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应总包方要求,将原有破碎施工方式变更绳锯切割新工艺,施工难度和成本大幅上升。双方通过项目管理人员微信、短信、录音沟通,口头把结算方式变更,由原本施工人向总包方返还废料款,变更为由总包方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之后,总包企业否认价款变更,辩称管理人员无权变更合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初步判断
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分包合同本身属于无效合同;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有权参照约定获取工程款。项目管理人员系公司派驻现场,全程代表公司洽谈项目,施工变更也是项目上提出,管理人员沟通价款变更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总包公司承担。即便书面合同没有签署变更协议,口头变更合法有效,总包企业应当按照变更之后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真正难点
1.分包合同无效,会给主张款项带来抗辩空间;
2.价款变更仅仅是微信、录音口头约定,没有正式补充协议;被告抗辩管理人员没有授权,不能代表公司改变结算条款;
3.需要把聊天记录、录音完整固定,证明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协商变更价款。
证据问题
1.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合同约定;
2.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施工工艺变更,双方协商变更结算价款;
3.付款记录,证明总包方已经按照新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
4.项目人员任职证据,证明该人员属于被告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律师判断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项目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就施工变更、价款协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归属于公司;
3.建设工程实务中,大量变更不会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微信、录音等形式的合意,在有其他履行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价款变更成立;
4.被告已经按照变更之后的条款实际支付部分工程款,可以印证变更事实。
关键节点
1.固定微信、短信、录音电子证据,做好证据保全;
2.向法院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我方返还旧合同约定款项;
3.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请,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项目管理人员构成职务行为,工程价款已经发生变更;判决总包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驳回总包方全部反诉请求,我方当事人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风险提示
1.建设工程分包,没有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务必留存好签证、聊天、录音,证明变更洽商;
2.工程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非常重要,发生工艺、价款变更,尽量争取书面补充协议;
3.合同无效不等于拿不到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
价值总结
本案例对于建筑行业极具参考意义。建筑施工现场大量变更是常态,很多变更无法出具正式书面签证。法律认可项目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微信、录音等电子证据可以佐证双方口头变更合意。合同无效≠所有约定全部作废,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取得对应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