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0月,被告人龚某承包了本市商贸城内外墙粉刷项目,雇佣了张某2、张某1等工人,至工程完工龚某共计拖欠朱某、张某1、张某3等27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98407元。后龚某采取离开原住所、变更电话号码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10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龚某仍不支付。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局刑警队抓获。龚某到案后,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经龚某同意,将龚某的3万元工程款交付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代为支付龚某所欠工人的工资。
被告人龚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某到案后,他人代其支付3万元工资交付给劳动监察部门,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龚某退赔27名员工工资198407元。
朱安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