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崔X,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收取法律文书、调解)。 原告王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解除夫妻关系;2.归还40000元彩礼。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认识,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很忙,所以双方交流很少,感情基础很薄弱,在草率仓促下匆忙结婚。××××年××月××日上午,我向被告转账40000元彩礼,随后两人于当天上午领取结婚证。6月10日办酒席后,被告让我辞掉原工作,找一份工资更高的工作,我没有同意。不到5天,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不回家,6月22日,被告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被告拿走自己所有物品后再未回家,两人关系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40000元彩礼。 被告崔X庭审中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婚前原告向我隐瞒了有家庭遗传病史的事实,且原告有***功能障碍,因此我不同意返还彩礼。庭后被告崔X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邮寄一份书面的《不同意与王X离婚意见书》,××××年××月××日经本院询问被告崔X的意见,被告崔X明确其不同意离婚,崔X认为其跟王X现在处于性格磨合期,只是因为性格不合造成的吵架,双方是认识了大半年才结婚的,并不是一时冲动才结婚的,王X也不是一时冲动才决定结婚的,因此认为还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ATM向被告转账支付40000元彩礼,随后双方于当日到襄阳市襄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2018年6月22日被告从家中拿走自己的衣服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被告婚后找各种理由不回家,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相恋后登记结婚,虽然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但婚前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与呵护。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并非难以化解、不可调和,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进行沟通,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夫妻之间出现的问题,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综上,本院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调解结案
朱安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