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安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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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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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偿还货款十六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朱安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原告经第三人介绍向被告转让两合三手混凝土搅拌车。双方药定总价款20万元,于2018年3月底前付清。后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但余款未按期支付。为催促被告还款,原告为被告减免了货款20000元。此后160000元货款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XX辩称:法人与原告不认识,也未与原告约定过价款、具体付款时间。

法人在枣阳市一个搅拌站干活,2017年11月第三人赵X找到法人,称其朋友想把两台搅拌车放在搅拌站里干活,因两台无牌无证的搅拌车无法正常使用,经与赵X商量约定总价款6万元﹐将这两台车卖给法人,由法人负责修理及使用。法人已按约定向赵X指定账户付款⒉万元。故原告要求法人支付16万元及利息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人赵X陈述:法人和陈XX在一个工地上,他做的是土石方。2017年经法人介绍,原告和陈XX对转让混凝土搅拌车达成了一致意见,总款是20万元。后来陈XX承诺2018年3月结清余款,但一直没有给付。法人多次通话、短信联系陈XX,其也认可欠款,但未予支付.现在又辩称只欠6万元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

2017年11月,原告薛X经第三人赵X介绍认识了被告陈XX,共同协商由原告薛X向被告陈XX出售两台陕汽XX的大型搅拌车,价款为200000元。被告陈XX按照第三人赵X的指示向原告薛X支付了20000元货款并将两台涉案搅拌车开走,但余

款至今未付。经第三人赵X多次催要,2019年2月3日,被告陈XX短信中承诺“阴历二月底保证结....但到期仍未支付。现原告薛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XX支付货款为160000 元,不要求第三人赵X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陈述,原告薛X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赵X与陈XX的短信聊天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薛X通过第三人赵X联系向被告陈XX出售搅拌机,被告陈XX支付部分货款并提走涉案搅拌机,后经双方短信及微信确认尚有未结清货款,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陈XX应当支付所欠货款,原告薛X要求被告陈XX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薛X要求被告陈XX自2018年4月起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据原告薛X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陈XX应自2019年4月4日起向原告薛X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其利率标准为,2019年4月4日 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直至被告陈XX清偿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陈XX的抗辩事由,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XX自法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X支付货款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朱安宁律师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4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