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劳动争议过了"一年"就没了。这个印象只对一半。
张某2016年7月入职一家建筑公司做施工管理,2019年2月离职,在职近三年一直有加班,公司始终没给加班费。2019年12月他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46293元。公司抗辩:早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了。
法院没有采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把时效分两种:一般争议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这一年限制,只需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后者。张某2019年2月离职、12月申请,在一年内。
法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取的工资表考勤记录认定加班事实,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1812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这是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第二个坑在离职签字。肖某离职时在交接表上签了"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已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一审驳回他的请求,二审改判:两家公司连带支付加班费24404.89元。理由是表内"员工离职原因"写着"没给加班费",与"员工确认"一栏自相矛盾,且公司拿不出已付款的证据,该确认不能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证据方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则很实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要就加班事实举证;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考勤记录等由单位掌握,单位不提供,就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操作上三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第二十一条,两地都申请时以履行地为准);申请书写明双方信息、具体请求金额与事实理由(第二十八条);仲裁委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二十九条)。仲裁不收费(第五十三条)。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