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个真实案例。老王在公司干了8年,查出慢性病后反复住院。1月住10天,3月住15天,5月又住20天。公司通知他:“你医疗期从1月首次住院算起,6个月快满了,准备走人吧。”老王慌了,来找我。
我问他一句:谁告诉你医疗期从“首次住院”算的?
**法律上,医疗期是按“累计病休时间”算的,不是从第一次住院那天开始倒计时。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写得清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5年以上的6个月。这6个月,是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也就是说,老王1月休10天、3月休15天、5月休20天,加起来才45天,离6个月(约180天)还远着呢。而且这个累计是在**一定周期内**累计,不是一辈子累计。
公司那套“从首次住院算起”的说法,本质是把“连续病休”偷换成“累计病休”,想早点把人踢走。这是典型的违法解除套路。
记住三句话:
第一,医疗期看累计病休天数,不是看首次住院日期;第二,累计有周期限制,不是无限期翻旧账;第三,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要赔2N。
老王后来申请仲裁,公司乖乖赔了钱。
如果你也遇到反复住院被催着走人,别慌,先把病假条、住院记录留好,算清楚累计天数。拿不准的,来找我。
**医疗期不是公司说了算,是法律说了算。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