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出车祸,既是工伤,肇事方又赔了误工费——两笔钱能不能都拿?很多人以为只能二选一。
2018年7月,苏州的周付坤下班骑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对方负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住院6天,医院共开35天病假,交警调解时对方已赔他误工费、营养费等3800元。之后他申报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仲裁裁决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单位不服起诉,理由很直接:都是同一次受伤造成的收入减少,误工费既然赔过,停工留薪期工资就不该再给。
苏州吴江法院一审未采纳,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伤者可以兼得。单位又拿不出考勤和工资核算材料,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按周付坤主张的月薪8000元计算,判其支付7028元。
单位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宜径行替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摘要写得很硬: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反过来也成立。2026年9月,攀枝花中院二审:罗某撞上前方货车洒落的货物,司机全责;他认定工伤、九级伤残,单位已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保险公司上诉称"再要误工费属重复赔偿",法院驳回:二者制度功能、责任主体、法律适用均有本质区别,不能相互抵消。
例外只有医疗费,适用填平原则:侵权方赔了,基金不再重复支付;基金先行垫付的,可向第三人追偿。
两条路可以并行走,但每条都靠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休养医嘱、误工收入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样别丢。需提醒:单位已发停工留薪工资后能否再主张误工费,个别地区口径仍有分歧。
陈文毅 律师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