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只盯工资条最下面的"合计",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就安心。法律算的不是这笔账。
山东威海的王某2019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当年12月他出勤28天、加班6天,公司支付2000元——基本工资1700元,加班工资300元。威海市当时最低标准为1910元,总额高于标准,看起来完全达标。
王某仍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仲裁庭认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项目后,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剔除300元加班费,王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只有1700元,低于1910元。经仲裁员主持调解,公司补齐了差额。
关键就在这个"剔除"。依法三项不计入最低工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计件、提成工资同样受此约束。
反过来,单位也不能拿最低工资当加班费基数省钱。山西省高院、省人社厅、省总工会2025年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杨某与公司签《员工承诺书》,约定以1100元岗位工资为加班费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累计加班44天均按此支付。仲裁与法院认定约定无效,判令重新核算并补足。
底线也压不下去。2026年10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景区售票员与公司约定淡季月薪800元、旺季4500元,公司抗辩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淡季无需到岗属"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判公司补足差额6090元。
还有个常被忽略的后果:《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违反第十二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按所欠工资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
自查办法很简单:把工资条里的加班费、特殊环境津贴、福利补贴剔掉,剩下的数字低于当地标准,就该找单位谈;谈不拢可申请仲裁或向人社部门投诉。
陈文毅 律师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意见)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