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郑某(男)与李某(女)在苏州工业园区办理结婚登记。婚前郑某于2013年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郑某名下,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2018年夫妻俩因投资理财发生矛盾,2019年矛盾加剧,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破裂。2020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处理,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购买财产款项的来源、占有使用现状、登记的权利人等情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二)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夫妻可以自由协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一般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1.另一方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对转让的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一般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五)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即清算注销。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
1.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房屋的分割及归属。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一般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外一方。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但夫妻共同还贷
1.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房屋的分割及归属。
2.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到文章开始的案例,因郑某与李某对房屋价值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后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了评估,最后判决房屋归郑某所有,并由郑某向李某支付一定补偿款。
(八)父母出资购房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个人。
(九)房产加名
很多当事人经常咨询本律师,如果在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上加上对方的姓名,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房产证加名,视为赠与,将导致权属从房产个人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可以选择登记为按份共有,即登记人占有多少份额(如30%、70%或者50%、50%),离婚时将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额,但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共有,离婚时并不必然对半分割。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房屋归属以及分割补偿问题。
(十)拆迁房如何分割
1.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包括安置房、拆迁货币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双方结婚之后取得,则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包括安置房、拆迁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男女一方家庭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则需要结合当地拆迁政策以及拆迁安置户表等情况分析,一般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即不单独属于某个人所有,家庭所有成员均有份额。如果部分安置房的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则该部分对应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一)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十二)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十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双方均无权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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