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男)与俞某(女)于2015年在苏州相城区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夫妻俩平时忙于工作,平时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孙子。刚开始两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性格、思想观念等发生较大冲突,夫妻感情破裂,刘某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俞某同意离婚,但也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那在父母离婚时如何判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民法典》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定: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需要母亲喂养,不宜将子女交归父亲抚养,因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女方,除非女方确有特殊情况客观上无法抚养或者由女方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男方有权请求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父母双方是否有权协商处理?答案是可以的,父母双方协议一致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应予对于这种约定予以认可。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处理,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男女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议处理,自行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对这种协议一致的结果予以认可。
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不一致,且均要求直接抚养,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优先考虑抚养权归该方: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假如男女双方没有上述情形,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当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在实践中,也会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男女双方均不要求直接抚养子女,都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归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将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年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其愿意跟父亲或者母亲一起生活已有基本的判断,并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先征求子女的意愿,如果查明子女愿意跟随的父亲或者母亲没有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的,法院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判决抚养权归子女愿意一起生活父亲或者母亲。
具体到文章开始的案例,刘某与俞某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儿子平时基本上由祖父母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可能不利,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最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刘某,并由俞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标准
(一)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及期限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及期限的长短,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标准
法院在判定抚养费数额时,将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非直接抚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非直接抚养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第1项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特殊情形下的抚养费支付
1.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一个月一付或者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
2.非直接抚养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3.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并由该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对于男女双方协商的结果不予认可,仍然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四)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水平的提高,当初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男女双方协商一致
男女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二)男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以下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需要针对每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具体、有针对性的分析,才能给出合理、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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