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女)与于某(男)2012年在安徽老家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5年一起来到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并于2018年购置房屋,双方当年在工业园区办理居住证,但未迁移户籍。后因于某有婚外情,双方感情不和,王某欲离婚,但于某不同意,王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那王某应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一.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在民事案件中,自然人被告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现在城乡、区域流动频繁,人们往往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工作生活。这时候就会产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是经常居住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因此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相关民事案件。对于经常居住地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具体到文章开始的案例,王某作为原告,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于某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于某于2018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办理居住证,距今2021年已连续居住三年,苏州市工业园区即为被告于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规定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因此,王某应向于某经常居住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特殊情况的离婚诉讼案件,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在原告所在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法院提起。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假如2015年王某没有与于某一起来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直在安徽老家工作生活,王某作为原告也可以在安徽老家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也可以在于某经常居住地的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起诉离婚。
(三)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案件,也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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