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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39人看过举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绝大数情况下,

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法人人格否认 ”,

它是指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推定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存在混同,

即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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