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40人看过举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绝大数情况下,

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法人人格否认 ”,

它是指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推定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存在混同,

即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20790

  • 昨日访问量

    7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