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经背书,持有某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因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在票据到期后两年内提示付款,该银行承兑汇票一直未兑现。之后,供电公司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向供电公司支付100万元。
供电公司诉称,其与煤炭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其向煤炭公司供应高压电,煤炭公司按月支付价款。为支付购电款,煤炭公司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记载的出票金额为100万元,付款人为银行,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1月,且银行已就该汇票予以承兑。汇票到期后,因工作人员疏忽,其一直未就该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2022年11月,其就汇票项下款项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款项100万元。
银行辩称,从未收到过供电公司的提示付款请求,该汇票项下票据权利已消灭。同时,供电公司主张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已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所持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连续背书转让取得,故供电公司系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供电公司作为持票人,未在该汇票到期日2年内主张票据权利,其票据权利已消灭。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供电公司要求承兑人银行返还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供电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银行关于供电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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