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隐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57人看过举报

张先生称2015年与蓝天公司股东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及委托代持股协议》,2022年通知王先生解除该协议,后因向蓝天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未果,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提供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近日,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股权纠纷案,经审理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于2015年与蓝天公司股东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及委托代持股协议》,转让取得了蓝天公司2%的股权,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600万元,约定由王先生代持张先生在蓝天公司2%的股权。202210月,张先生通知王先生解除上述协议并于次日起终止委托期限,解除委托关系。202212月,张先生向蓝天公司邮寄《股东行使权利函》,蓝天公司回函认可其是股东,但拒绝向其提供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及不同意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认可张先生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只是由于张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就代持股权数量存有争议,张先生目前尚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上,蓝天公司尚不具备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条件,张先生应与王先生解决持股数量的争议,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后,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蓝天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未记载张先生的姓名,张先生主张其是蓝天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王先生代持。在未经显名程序前,“隐名股东”不能等同于股东,因此张先生不能直接享有或行使股东权利。现张先生以蓝天公司股东的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来源人民法院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20474

  • 昨日访问量

    6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