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讯,作者陈映平 陈佳琳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在妻子分娩日期尚不足一年之际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生育二子,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陈某于2019年1月2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唐某离婚。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于2018年1月31日分娩小女儿至原告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间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陈某在被告唐某分娩小女儿后一年内不得起诉离婚,且原告陈某所诉情形也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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