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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建筑面积>交易时约定面积,购房人要补差价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实际建筑面积>交易时约定面积,购房人要补差价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出售给贺某,贺某付清房款后,该房所有权归贺某所有;后贺某办理房产证时,王某应全力予以配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当天,贺某便一次性支付了房屋款,王某向贺某出具收条。然而,当王某就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78.85平方米,并非此前出售房屋时所约定的70平方米。后贺某要求王某配合完成房屋过户,王某告知上述情况,表示贺某需按目前市场价补足超出70平米部分面积的差价,才同意过户。无奈之下,贺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应按合同约定,配合贺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贺某作为买受人已经按约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而王某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涉案房屋也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故王某应按合同约定,配合贺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王某要求贺某按目前市场价补足超出70平米部分面积的差价后才同意过户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在交易时为现房,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对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也并未明确约定每平方米的交易单价,应视为双方是在对房屋所处地段、楼层、结构、面积等因素综合考量情况下协商确定的房屋价款;

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产权证尚未办理,应当能够预见最终产权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与拆迁安置协议所载的安置面积可能不符,双方在此情况下签订合同即表明按照房屋现状进行交易,即使今后面积产生误差,双方亦接受此种瑕疵给付;

三、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出现登记面积与协议面积不符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事后双方亦未对此情况达成补充协议,而双方签订协议后,已经按约定履行,贺某已付清房款,王某已将房屋交付,贺某也已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应继续履行与贺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协助贺某完成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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