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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致人摔伤 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人看过举报

工程分包中,受雇人在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伤残十级,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包人南昌某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某,王某作为雇主和直接责任人,未注意安保义务,法院依法判令两者连带承担85%的主要责任,受雇人李某自行承担15%的次要责任。

  法院查明,李某系模板安装工,在某工程安装模板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门诊费5996元、住院费31160.8元。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因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工程承包人上海某公司、转包人南昌某公司及雇主王某一并诉至法院。

  另查明,上海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南昌某公司,南昌某公司又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某。王某承接案涉工程后,雇佣李某从事工程模板安装工作。同时查明,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5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南昌某公司,该转包行为合法,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李某系雇佣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昌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王某,在发包过程中存在选任过错,对李某的损伤依法应与雇主王某连带承担85%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确认李某承担15%的责任。因李某本次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145470元,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计21820元;南昌某公司和王某连带承担85%的责任,计123650元。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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