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设计图及报价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擅自增加工序和项目,工程价款远超合同约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业主拒绝增加装修项目后装修公司竟停止施工,最终被判合同解除、装修公司退款并赔偿。
2021年3月,刘女士为装修新房,在查看上海某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效果图及报价单后,与该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其名下房屋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9.5万元。合同还约定,在无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的工程款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总价款的5%。
合同签订当日,刘女士支付了装修首付款2.8万余元。之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进行到水电工程项目时,装修公司单方提出增加工程项目并增加装修价款,其中变更金额远超约定总价款增幅的5%。刘女士拒绝该工程增项,装修公司遂停止施工,并将施工材料搁置于房屋内。
2021年5月,由于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向装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由于装修公司私自变更合同,多次无理由停工,故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刘女士认为,上海某装修公司曾上门对房屋进行测量并出具了设计方案和预算报价,其对施工所需材料及数量应当是明确的,私自增加装修增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于是,刘女士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房屋空置损失。
庭审中,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辩称,部分工程需施工过程中才可确定具体工作量及材料,且双方在合同附件的《预算造价书》中约定“水电按实际数量结算”,因此装修公司的增项内容合理。刘女士拒绝变更报价单,施工停止责任不在装修公司,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施工。如果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因装修公司已进行了施工,已收装修款2.8万余元不能全退。
审理中,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装修公司已经完成项目工程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案涉房屋所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所出具的设计变更单,增加部分主要是原预算中未包括的工序或原预算中对数量预估不足而导致的。被告作为专业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在设计方案由其出具的情况下,理应对施工现场有充分的认识与预估,相应的工程预算应充分、合理,涵盖达成设计方案所需的人工、材料等各项费用。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合同预期是花费9.5万元的装修价格得到符合设计方案的装修成果,对于装修过程中的工序、所需材料的多寡并无充分的认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单方提出变更施工内容及材料,且工程款增减幅度超过5%,不符合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擅自停工后,拒绝解除合同,并将施工材料遗留房屋内,对刘女士不能继续装修房屋进而使用负有主要责任。然而,刘女士在明知装修公司拒绝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清理并收回房屋,对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则负有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责任大小、房屋空置时间及案涉房屋市场租金情况,法院酌定装修公司赔偿刘女士损失2.5万元,装修公司扣除已完成项目工程款应返还刘女士工程款1.8万余元。
据此,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损失2.5万元并返还未完工的工程款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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