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瑕疵出资会影响股东行使哪些权利?
知情权,分红权?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8日,无锡某公司经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2015年11月10日,尤某与叶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叶某某在无锡某公司名下的35%的股权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尤某。同日,无锡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为周某某出资510万元(出资比例51%),某科技公司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5%),北京某公司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5%),郝某某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4%)、尤某出资350万元(出资比例3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某。2015年12月2日,尤某经工商登记备案为无锡某公司股东。
2016年8月16日,尤某向无锡某公司邮寄了《请求书》一份,要求无锡某公司在7日内提供:1.公司成立起历年财务报告及2016年1-7月财务报告(包括银行对账单、税务报表、公司财务账册);2.公司2015年度股东会报告;3.2016年7月止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资料;4.公司其他股东注册资金交付资料;5.公司债权债务;6.合作公司、政府机构的名称及有关协议;7.员工劳动合同及工资表;8.项目运营状况;9.现有公司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无锡某公司未进行答复,亦未提供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尤某查阅。
2016年9月13日,尤某诉至法院。原告尤某诉称:其系无锡某公司股东,一直在北京工作,无锡某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议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故其无法知悉无锡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其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未果,于2016年8月16日向无锡某公司提出了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书面申请,但无锡某公司不予回复也不提供相关资料。
故请求判令:1.无锡某公司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尤某查阅;2.无锡某公司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供尤某查阅。
无锡某公司辩称:尤某至今未出资到位,不具备股东资格,且公司未收到邮寄的书面申请。请求驳回尤某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无锡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尤某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尤某查阅。二、无锡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尤某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供尤某查阅。
宣判后,无锡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出资与否对股东资格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无影响;二是尤某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前是否已履行了法定前置程序。
一、无锡某公司以尤某未出资否定其股东资格及知情权的行使没有依据。
尤某通过受让叶某某持有的股份而成为无锡某公司的股东,经过了无锡某公司股东会议确认,并有工商部门的股东变更登记在卷佐证。无锡某公司关于尤某未出资的抗辩不能否定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拥有的固有权利,非经特别约定,一般不能予以限制。无锡某公司以尤某未出资否定其股东资格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尤某诉请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前已经履行了法定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查阅会计账簿设置了前置条件,即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而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尤某为了解无锡某公司的经营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无锡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同时寄送了《请求书》,说明了其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相关事宜及查阅目的。其中寄给周某某的邮件已于2016年8月18日妥投,而无锡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邮件则应视为邮件已送达。虽两份邮件仅载明内件物品为文件,但一则结合尤某举证的《请求书》底稿的落款日期和两份邮件的交邮日期判断,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角度可以认定邮寄的文件是《请求书》,二则寄给周某某的邮件已妥投,无锡某公司完全有能力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收到的文件是何内容,其不能提供反证的,则应当认定即是《请求书》。无锡某公司在收到尤某的书面请求后15日内未有回复,应视为拒绝尤某的请求,至此,尤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其可以提起诉讼以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合法行使。
鉴于无锡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尤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故尤某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115人看过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股东权
82人看过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118人看过配偶一方与他人串通低价转让股权的,另一方有权
115人看过未分配的股利分红是否在股权转让时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