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已生产货物但买方解除买卖合同
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1日,科技公司与Z 公司签订《关于云对讲平台与社区网关合作项目对接会议纪要》,第五条载明:关于天智慧云门禁首批采购的选型及预备下单事宜,目前决定型号为JLAK-05-IC设备,预计采购量1000台。2018年5月25日,Z公司向科技公司发出《订货通知单》,该订货通知单载明了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时间、订金金额以及货款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2018年6月14日,科技公司(甲方)与Z 公司(乙方)签订《针对物业项目代理采购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云对讲等产品在J集团全国项目(含物业外接项目)的唯一经销商;甲方应按照合同或 订单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发货;双方商定的结算价格(附件2《2018年几智慧社区全系列报价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应严格执行。同时,该协议书还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以及货款支付时间。该协议书共5份附件:1.代理商登记表;2.2018年L智慧社区全系列报价单;3.订货通知单;4.采购合同模板;5.代理授权书。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科技公司与Z公司就签订设备 采购合同、付款和开票等事宜通过电子邮件和函件进行沟通。其中,Z 公司向科技公司发送的采购合同中记载的付款方式与《订货通知单》不一致。嗣后,Z 公司向科技公司发出函件,告知其取消此次《订货通知单》,不再接受科技公司此次供货。
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以公证方式对其主张的案涉已生产货物进行 清点。经清点,科技公司已生产并存放的云门禁控制器数量为1020台,发卡器数量为23个。科技公司陈述,流量卡已安装在云门禁控制器内,其中包含1年的通信费;如果Z 公司赔偿价款损失后,可将案涉货物交给Z公司。
【裁判观点】
首先,《订货通知单》基于《关于云对讲平台与社区网关合作项目对接会议纪要》有关约定发出,其性质应为预约合同;《针对物业项目代理采购合作协议书》则是确定双方合作关系与交易模式的框架性协议。因此,形成订货通知单后,双方仍有义务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本案中,Z公司发送的采购合同中变更了《订货通知单》与《针对物业项目代理采购合作协议书》的付款方式,未能订立采购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Z公司,其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通常情况下,违反预约合同导致本约无法成立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但是,如果预约合同本身已经约定了本约的必要条款内容,预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已达到较高的完成度,订立本约仅具有程式性或象征性的意义,则违反预约合同时还应适当赔偿守约方的履行利益损失。本案中,作为预约合同的《订货通知单》具备了买卖合同基本的必要条款,科技公司亦已按照约定开始履行义务,故Z 公司应当合理预见到不履行预约合同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与此同时,科技公司在双方就采购合同订立事宜进行磋商且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仍按订单完成全部产品生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放任损失扩大的主观过错。
最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科技公司的损失状况等因素,人民法院酌情确定Z公司应当向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80000元。
【裁判结果】
一.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技公司损失280000元;
二.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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