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迟延受领后货物价格上涨
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吗?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塑料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甲醇购销合同》,约定:塑料公司向化工公司订购甲醇300吨,单价1660元/吨,合同总金额为498000 元,交货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违约责任为若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另一方的违约金。结算方式为货到见票付款。由化工公司负责送货至塑料公司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8月6日,塑料公司接收了甲醇28.92吨,并开具了金额为48007.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明,7-8月期间,化工公司曾先后多次联系塑料公司要求送货,但塑料公司却以“要等等”“缓几天”“不能送货”等方式拒绝接收货物。到9月以后,甲醇价格上涨至1900元/吨,2021年3月案件受理时,上涨至2400元/吨。因甲醇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相差较大,化工公司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货物。于是,塑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化工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甲醇购销合同》。
【裁判观点】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甲醇购销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塑料公司迟延在交货期间内履行收货义务,后因交易标的物甲醇的价格上涨,交货期届满后,化工公司仍按原合同价格交付货物将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的交易目的。同时,双方未对按照新价格计算价款达成一致,故化工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权系形成权,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化工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开庭时提出,本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涉案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故化工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合同已按解除处理,故塑料公司要求化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驳回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塑料公司、化工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甲醇购销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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