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招标人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咨询公司接受H公司委托发布《招标公告》,该公告载明,招标人为H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咨询公司,项目名称为供热材料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3万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工贸公司向咨询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0元并参与该项目投标,后该公司中 标。工贸公司收到的《中标通知书》载明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但招标人H公司其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工贸公司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工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60000元,支付直接损失57100元及利润损失556370.8元,以上共计613470.8元。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约定“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根据上述约定,成交通知书的发出使得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均具有在一定期限内与对方订立采购合同的义务,从这个角度分析,成交通知书的内容、性质与上述法律条文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应当认为《成交通知书》的发出使得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的,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关于上述法律条文中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界定,一般认为,预约合同的义务是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是交易本身,违约预约合同仅导致丧失一次交易机会,并不涉及履行利益的赔偿,因此,此处的损害赔偿仅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工贸公司主张的直接损失包括代理费19600元、成本费7500元以及向上游供货商缴纳的保证金30000元,仅能认定损失为19600元,而结合定金为30000元的事实,适用定金罚则已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工贸公司要求再支付直接损失196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H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退还工贸公司保证金共计60000 元;
二.驳回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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