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场外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各方如何承担损失?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0日,李某华通过林某宏与林某华达成《股票投资合作协议》,具体约定:李某华提供股票交易账户,林某华投入该账户300万元保证金,林某华向李某华所借的1200万元借款也由李某华直接投入该账户,账户内共计1500万元资金由林某华独立进行股票操作,李某华不得修改账户密码。盈亏都归属林某华,与李某华无任何关系,林某华保证每月向李某华支付资金使用费,账户内资金亏损至1350万元时,李某华可立即卖出账户内所有股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林某华承担。
后双方按约履行,该账户进行了多只股票的多笔买卖交易,李某华于2017 年修改账户密码,且一直未将修改后的密码告知林某华。2018年,该账户股票交易结束。因李某华控制账户后取回部分资金,故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林某华返还剩余借款本金5465464元及相应利息。林某华辩称,本案实为场外配资合同纠纷,协议应属无效,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该协议无效、李某华返还其投入的300万元保证金。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股票投资合作协议》因违反国家特许经营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而应被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华和林某华转账至证券账户的1200万元和300万元应分别予以返还,但实际上双方在股票操作过程中已取回部分资金,故林某华实际损失16.5万元,李某华实际损失5000464元。因双方在涉案股票操作中均有过错,上述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酌定由林某华与李某华分别承担本案损失70%、30%的责任,即林某华应向李某华返还损失3500325元 (5000464元×70%),李某华应向林某华返还损失4.95万元(16 .5万元× 30%),双方返还金额相互抵销后,林某华应向李某华返还3450825元。由于场外配资行为违反证券法、扰乱金融秩序,李某华要求林某华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对于李某华和林某华的损失,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区分缔约损失和履约损失分别进行损失的认定与分担。
首先,关于缔约损失的分担。1.李某华作为配资方,明知其没有股票配资资质且不可能获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配资这一非法活动,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其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主张林某华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不予支持。因李某华投入涉案账户的1200万元实际由林某华使用,林某华应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2.林某华作为用资人,追求高额收益,要求更高杠杆的配资比例,与配资方签订场外配资合同,表明其愿意承担更高的本金亏损风险,故其在配资方不存在其他过错加重的一般情况下,因证券市场波动及自行操作买卖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能以使用配资导致资损失为由主张配资方予以赔偿。林某华投入涉案账户的300万元与李某华投入的1200万元,均由林某华使用,林某华自行操作买卖股票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该损失已超过300万元,故李某华无须返还林某华300万元。
其次,关于履约损失的分担。虽林某华自行操作股票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在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的情形下,因配资方对用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华虽于2017年3月31日更改账户密码,但股票在2017年3月2日之后一直停牌无法抛出,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连续跌停至2017年12月11日盘中打开跌停,在2017年12月11日前,客观上李某华无法卖出该股票平仓,故林某华因李某华更改密码无法及时平仓而遭受的损失应按照2017年12月11日股票可以卖出之日(每股13.69元)与2018年2月22日股票实际卖出之日(每股7.88元)的市值差额予以计算,即为2569182元。另林某华在2017年12月7日微信表示明天不能抛售股票,到有点盈利的时候再卖掉,明天抛售不会赔一分钱。从该内容分析,林某华确实要求过李某华不能卖出股票,但既有2017年12月8日不能卖出的意思表示,又有等有点盈利再卖出的意思表示,综合考虑该微信内容对李某华的影响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该部分损失由林某华自担30%的责任即承担770754.6元,李某华承担70%的责任即承担1798427.4元。
最后,本案中,李某华投入资金1200万元,已取回305万元和3484536元,林某华已向李某华支付利息45.6万元。因李某华对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2月22日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而此期间李某华实际控制账户,故酌定林某华仅应支付此期间30%的资金占用费用。经核算,截至2018年2月22日,林某华尚应返还李某华本金5477755.63元。上述应返还本金扣除李某华应向林某华承担的损失1798427.4元后,林某华尚应向李某华返还3679328.23元。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林某华向李某华返还3679328.2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
四.驳回李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78人看过技术合作类协议 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122人看过股权分期支付转让不适用未支付到五分之一即可解
106人看过股权收购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据约定有权要
261人看过“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是否合法有效及股东
255人看过公司不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 违约责任认定
113人看过分管人事工作的“老板娘”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