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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以虚拟货币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文某与左某自2015年起有借款往来,2017年5月26日经结算,左某向文某出具借款55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息1.8%。左某还款5万元后,余欠款项双方约定由左某以360个以太坊币抵偿。文某2019年12月4日向左某出具证明,证明左某已归还欠款,借贷关系结束,此前借条无效。自2019年10月22日起左某帮文某进行虚拟货币的布局。2019年11月16日文某问左某虚拟货币怎么变现,2019年12月3日文某问左某虚拟货币什么时候可以提现,左某回复“马上就会开通”。经查,对于涉案虚拟货币项目交易平台手机 APP①,2019 年11月平台用户可以在该APP上相互转让虚拟货币,但无法提现为人民币;二审中该APP已无法打开,且在手机 APP市场上也无法搜索到该APP。另,文某主张其收到左某交付的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在一审中提供了涉案虚拟货币项目交易平台 APP的 截屏,显示“***”以及“我的余额***”;左某辨称其向文某交付的是虚拟货币换成的以太坊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虚拟货币无法提现,文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左某偿还剩余借款。一审法院以“上述抵债清偿有效且已全部实际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由,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文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文某支付了出借款项,左某收到了文某出借的款项后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019年10月,左某偿还文某5万元后,用360个以太坊币抵还其余债务,且已全部实际履行。2019年12月,文某向左某出具证明书,文某在证明书注明:“左某与文某的借贷关系结束,今天之前的借条无效,此证明复印同样有法律效力”。上述抵债清偿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全部实际履行,文某与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结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借条失去效力。现文某持失去效力的借条提起诉讼,文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本案中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也不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涉案虚拟货币项目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亦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虚拟货币项目作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已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对虚拟货币相关的(通过存入以太坊币)兑换、买卖、以币抵债以及此后延伸的相关交易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文某与左某约定以360个以太坊币抵偿债务,但实际交付的是虚拟货币,上述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涉案以虚拟货币抵债的无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虚拟货币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以虚拟货币 为载体赚取利润,虽双方约定以360个以太坊币抵偿债务,但可以认定左某实 际交付的虚拟货币并在交付一个月左右就失去价值,无法达到抵偿债务的法律 效果。文某当时接受了该以币抵债的债务清偿方式,主观上也想谋求虚拟货币市场上的高额利润,客观亦参与了涉案虚拟货币项目的炒币活动,也未采取其他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风险的措施,故文某和左某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
三.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