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为维持家庭主要收入而产生的债务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车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杨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载明,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杨某已依约向被告出借款项。车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车某经营公司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发生时,于某待业在家没有收入。借款后,车某偿还部分借款。在车某还款期限届满时,杨某曾以短信向于某催款,于某以个人账户向杨某还款。截至起诉之日,车某尚欠杨某借款本息1593300元。
【裁判观点】
本案中,车某自2012年12月12日起陆续向杨某借款合计747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20%,违约金为逾期还款金额的10%,车某已偿还杨某借款利息367600元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诉讼中,杨某及车某对涉案借款2012年12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已达成一致意见,且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2021年10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应按借期内利率计算,借期内利率超出法定标准的,依照法定标准计算。杨某主张的2021年10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杨某与车某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对律师费已作出明确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履行,且杨某主张的律师费未超出法定标准,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通过于某与杨某之间的短信能够认定,于某知晓车某向原告借款,且于某还曾用其银行账户向杨某还款。涉案借款用于车某经营公司,借款期间,于某待业在家,没有收入,车某的经营所得应系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杨某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747000元、 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未还利息736494.03元、违约金74700元合计 1558194.03元,并继续支付2021年10月13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期间利息(以
7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律师费;
三.被告于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