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借款清偿赌债是否需要
归还本金及利息?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平为清偿赌债遂向原告黄某清借款,并于2012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清人民币叁万圆整(3万元),月息一月5 分,限期2012年10月底还清。后被告又于2015年1月2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 《借条》,该借条载明:2011年农历年底借到黄某清11000元,原限期三个月还清,2012年正月初九立条,2012年2月10日借到黄某清人民币叁万圆整(3万元),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圆整(41000元)。以前的借据全作废。庭审过程中,被告胡某平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并表示已偿还一年多利息,未曾偿还过本金。
【裁判观点】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胡某平向原告黄某清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证,且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并表示已偿还了部分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自己知晓被告系为清偿赌债而向其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故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被告自认向原告借款并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41000元款项。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清41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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