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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房产,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房产转移登记行政诉讼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2人看过举报

[强制执行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房产,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房产转移登记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第三人牛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0余万元,并将牛某所有的A房屋不动产权证抵押在李某处,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牛某拒不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当年10月,法院判决牛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该案立案当天,第三人牛某将A房屋赠与其母亲刘某,双方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A房屋转移登记。

李某以牛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牛某在欠付债务的情况下将A房屋无偿赠与其母亲,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明显,故判决撤销牛某与其母亲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多次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A房屋由刘某转移登记至牛某名下未果,故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自规局作出的A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作为债权人是否具有对债务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无需考虑登记人的债权债务情况,故债权人无权针对债务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明显,且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被撤销,应当赋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应当认定债权人具有针对债务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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