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固定收益的基金是理财还是借贷?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王某良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投资服务协议》,约定投资项目为二级市场项目,投资金额30万元,投资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基金管理公司保证基础收益为本金的12%季度返息,合同到期加16%分红,合同到期后,基金管理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向王某良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协议期满后,王某良经催要本金及收益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判令基金管理公司向王某良支付本金30万元、收益75000元;2.判令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利息(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本金。根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王某良出资后,基金管理公司承诺在合同期限内按季度支付利息,并承诺在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并按固定利率支付到期分红,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性质。王某良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合同期满后,王某良有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返还本金,王某良主张的本金金额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收益。《投资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故合同期限内未付的收益标准应以年利率24%为限,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收益,尚欠三个季度的收益未支付,经本院依法核算,未付收益应为63000元,故王某良主张的未付收益超出63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基金管理公司逾期偿还借款,应向王某良支付逾期利息,王某良主张的本金部分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收益部分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基金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良偿还本金30
万元;
二.被告基金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良支付收益63000元;
三.被告基金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良支付利息(以 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王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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