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获得胜诉支持?
【基本案情】
林某某诉称,2011年4月21日,魏某某以购房为由向林某某提出借款18 万元,当天林某某向魏某某转账18万元。后经多次催要,魏某某至今未还,故林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魏某某返还林某某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魏某某不同意林某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合同履约金,是魏某某居中介绍林某某收购相关公司股权,林某某支付的服务费。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关于借贷关系的成立,林某某应当承担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但其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魏某某抗辩转账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居间关系,并就此提交了承诺书、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等证据,虽后两份协议为复印件,但综合三份证据内容、林某某相关庭审表述和表现看,该三份书证所反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林某某转账时间又发生在三份书证之间,故无法排除涉案款项系基于三份书证所反映的事项发生的可能。
林某某就涉案法律关系存在继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在魏某某就其反驳意见所提证据比林某某就其主张所提证据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林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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