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用裁剪过的货单当证据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
林某经营一家五金店,2012年至2013年间,与某公司的刘某、张某陆续存在货款交易,林某依据进出货单、购货人自书明细、收据等,主张还有41余万货款未结。而刘某认为,购货是履行该公司职务的行为,林某应当向公司主张货款,与其本人无关。张某则认为,其与林某的货款已经结清。林某遂于2022年3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结清货款。
庭上,林某出具55张票据证实刘某、张某欠付货款事实,其中11张单据无人签名,剩余均有刘某或张某签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一审、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均判决刘某、张某分别承担各自签名部分货款。刘某、张某不服判决,于2023年6月16日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指令中院再审本案。
【裁判结果】
再审中,刘某提交了新证据,欲证实双方已结清货款,并主张票据被林某裁剪,不能作为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林某解释其不慎撕坏排头,为美观整齐进行了修剪。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将裁剪后的票据与未裁剪过的票据进行对比,发现未裁剪票据排头有日期及“已付”字样,但林某已将相关内容裁剪,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欠款事实,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票据的缺失部分是否有记载其他还款的内容存在怀疑。其余手写清单、送货单等证据内容中,也存在不符合交易习惯、日常文义理解等内容,故再审判决撤回一审、二审判决书,驳回林某主张的41余万货款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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