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取现交付的借款能否获得
胜诉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刘某向舒某出具借条,主要写明:刘某因生意周转,于2019 年12月25日向舒某借款5万元,借款方式为银行取现,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6个月;全部本息于2020年 6月30日一次性偿还,刘某承诺2020年6月30日本息一并还清,到期时还本付息,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即付逾期利息。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
舒某母邓某梅来院陈述,舒某向其要钱,其于2019年12月25日从银行取现金4万元和另外1万元现金共5万元交给舒某。舒某陈述其于2019年12月25日在刘某家楼下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刘某。
2020年6月15日,舒某与刘某在微信中陈述“刘某,我年前把车子和钱给你,你说你6月30日之前还给我的,这日子也快到了,你现在把车子和钱给我呀”,刘某回复“我现在给不了你告我吧”。
舒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19年12月向刘某支付5万元现金时,刘某没有提及撞车骗保的想法。双方沟通中,刘某提及撞车骗保的想法,舒某予以拒
绝。舒某及刘某均表示双方提及的车辆未曾发生撞车事故。
【法院裁判观点】
舒某陈述其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给刘某5万元,刘某否认收到此款,但刘某于2020年6月向舒某出具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刘某写明的借款时间与舒某主张的借款时间相符, 且舒某于2020年6月15日在微信中向刘某催要还款,刘某在回复的信息中未否认曾收到舒某支付的款项,另舒某已就出借款项的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故应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贷关系成立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刘某的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舒某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舒某2019年12月
25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的利息3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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