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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 |33人看过举报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请先看下面这个比较曲折的案例故事。

  女方陈某与男方王某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约定的份额为女方陈某占99%,男方王某占1%。婚后经常产生矛盾,直至感情破裂并分居,后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产证登记的份额分割这套房子,并解释当时约定份额比例的原因为陈某对该房屋贡献大,出资多,王某不认同按照该比例分割,主张其办理产证时并不清楚1%99%的意义,主张自己对房屋出资大概4万元,认可房屋从购买到提前还贷确实是陈某出资较多。该房屋经评估价值367.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屋产证登记显示为按份共有,但该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认为陈某按照产证登记的份额分割没有法律依据。考虑到实际情况认为房屋归女方陈某所有为宜,从照顾女方原则出发,酌定女方陈某补偿男方王某150万元。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陈某还是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后高院指令中院再审。

  法院经再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和陈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王某1%,陈某99%。王某签署声明(并代理陈某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对陈某和王某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根据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法院认定该房屋归陈某所有为宜,由陈某向王某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即36780元。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程序,你们认为哪个法院判决比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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