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两年后分手,小伙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之前收受的彩礼,这样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泗庄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刑某与被告翟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商议结婚事宜,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88000元,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返还彩礼,被告认为,收受的彩礼已经用于与原告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无需向原告返还彩礼。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彩礼返还金额问题。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本着公平、公序良俗原则,酌情支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5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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