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只收回报不担风险,是合伙还是借款?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6人看过举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合作、共同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现实中却存在一些只分红利不担风险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合伙吗?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2022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经协商,原告向被告承包的位于新疆阿克苏某县的工程项目投资150000元。原告称,被告向其口头承诺投入150000元,利润150000元。原告于2022年3月开始向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投资,截至2022年4月12日,原告共累计投入76400元。被告于2022年7月份先后两次向原告共退还40000元。2022年7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杨XX14万元整(十月份结清)。”被告于2023 年1月14日向原告退还36400元。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就一般民事合伙而言,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入伙与退伙、合伙终止属于合伙合同的必要条款。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双方之间并未就亏损分担进行过协商。原告投入款项只享有利润分成,不承担项目亏损,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合伙合同关系,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欠条上款项金额是否有效的问题。欠条上140000元由本金36400元,利润76400元,工资27200元构成。其中,被告江某某已给付36400元本金,剩余27200元工资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应承担继续给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对于利润76400元,属于原告借款的利息,对于其中高出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经核算,其中6117元属于原告应得的合法利息收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江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33317元并支付利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9155

  • 昨日访问量

    6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