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直辖市ABCDEFGHJKLMNPQRSTWXYZ
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宝坻区蓟州区滨海新区
重庆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綦江区潼南县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县璧山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
B巴南区巴彦淖尔市巴音郭楞巴中白城白沙县白山白银百色蚌埠包头宝坻区宝鸡宝山区保定保山保亭县北碚区北辰区北海北屯本溪毕节璧山区滨海新区滨州亳州博尔塔拉
C沧州昌都昌吉昌江县昌平区长春长宁区长沙长寿区长治常德常州朝阳朝阳区潮州郴州成都承德城口县澄迈县池州赤峰崇明县崇左市滁州楚雄
D达州大渡口区大理大连大庆大同大兴安岭大兴区大足区丹东儋州市德宏德阳德州迪庆垫江县定安县定西东城区东方市东丽区东莞东营
H哈尔滨哈密海北海淀区海东市海口市海南州海西邯郸汉中杭州合川区合肥和平区和田河北区河池河东区河西区河源菏泽贺州鹤壁鹤岗黑河衡水衡阳红河红桥区虹口区呼和浩特呼伦贝尔市湖州葫芦岛怀化怀柔区淮安淮北淮南黄冈黄南黄浦区黄山黄石惠州
J鸡西吉安吉林市即墨济南济宁济源市蓟州区佳木斯嘉定区嘉兴嘉峪关江北区江津区江门焦作揭阳金昌金华金山区津南区锦州晋城晋中荆门荆州景德镇静安区静海区九江九龙九龙坡区酒泉
L拉萨来宾兰州廊坊乐东县乐山丽江丽水连云港凉山梁平县辽阳辽源聊城林芝临沧临汾临高县临夏临沂陵水县柳州六安六盘水龙岩陇南娄底卢湾区泸州吕梁洛阳漯河
[强制执行系列]
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出资
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6日,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米某与李某恩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恩将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米某、乔某林等人诉至法院,法院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作出民初25692号民事判决:李某恩与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米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于 2019年9月19日解除,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米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某思返还押金3500000元、承包金751111.11元并赔偿李某恩加盟费损失123980元、履约保证金损失100000元等。判决生效后,米某、太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履行债务,李某恩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执2908号。因未发现米某、太某酒店管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某恩申请追加乔某林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一、追加乔某林为执29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乔某林在未缴纳出资的2000000元范围内对民初256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的义务依法承担责任。乔某林不服裁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不得追加乔某林为执29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决乔某林不在未缴纳出资的2000000元范围内对民初25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的义务承担责任。乔某林主张其不是真实股东,太某酒店管理公司因与乔某林有借款故质押股份给他。
2015年5月29日,太某酒店管理公司成立。2018年2月12日,乔某林 (甲方)与米某(乙方)等人签订《股权抵押合同》,约定:乙方将太某酒店管理公司100%股权抵押给甲方,收到借款400万元后将40%公司股份工商变更为甲方;借款期内,甲方不参加乙方经营,不享受分红;乙方经营债务、亏损和甲方无关。太某酒店管理公司在乙方(借款人)处加盖公章。同日,乔某林向米某转账3800000元,提供现金200000元,班某华与乔某林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将班某华在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出资2000000元转让给乔某林,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变更如下:乔某林出资2000000元,出资时间2060年1月1日。2019年8月30日,乔某林将其在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出资转让给米某,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变更如下:注册资本10000000元,米某为唯一股东,出资时间2060年1月1日。
2019年1月18日,李某思与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米某、乔某林等人签订 《账户变更通知》,约定承包款汇入乔某林账户。后李某恩将两笔租金汇入乔某林账户。李某恩主张乔某林私人账户用于公司收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乔某林、米某、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称因与乔某林有借款故将租金汇入乔某林账户还款。
【裁判观点】
其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二》),公司破产、解散时,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其未届期限出资应提前实缴,作为债务人财产或清算财产。如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结果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完全相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比照《破产法》规定,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
其二,乔某林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转让股份后不再是股东,无需再承担出资义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其三,历史股东应否适用出资加速到期,关键看股东是否利用期限利益转让股权以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李某恩并非基于信赖特定股东乔某林的出资进行交易,乔某林转出股权时,李某恩与太某酒店管理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尚未立案,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乔某林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没有分红,受让股权亦无对价,故乔某林转让股权系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逃避债务恶意。李某恩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某林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租金汇入乔某林账户,系偿还公司的借款。
【裁判结果】
一.不得追加乔某林为执29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乔某林无需在未缴纳出资的2000000元范围内对民初256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太某酒店管理公司的义务依法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148人看过股权转让前产生的股利归谁所有
145人看过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股东除名的条件
328人看过执行程序中是否可追加继受股东 为被执行人
315人看过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出资期限 尚未届满的股东为
171人看过股权转让需注意留心转让存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