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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离婚后,离异双方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79人看过举报

中国的王红(化名)和英国的约瑟夫(化名)这对跨国夫妻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可是对于孩子小约瑟夫,他们都想争取抚养权。延吉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审理了这起跨国离婚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抚养权的法律法规。“其实我们通常说的“某对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爸爸或者妈妈。”这里的抚养权指的是直接抚养权,另外一方享有的是间接抚养权。间接抚养权人并不因为“抚养权”不在自己这里,就可以免除抚养、监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孩子小约瑟夫暂时会在中国生活,将来也许会跟随爸爸出国生活。无论在哪里生活,夫妻双方均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在办理孩子入学手续、享受教育方面,都会更加便利。法官将上述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明,并告知可以约定轮流抚养,但是要考虑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最小化,并且要约定轮流抚养周期、探望权和探望义务的履行等问题。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约定轮流直接抚养小约瑟夫,单数月由女方抚养,双数月由男方抚养。此外,双方保证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尽量不改变孩子学习环境和不影响生活安定的情况下,进行抚养权的轮换。此次调解在友好的气氛中圆满结束。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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