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无明确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
为债务加入超出原债务人作出的承诺依意思自治认定为新契约
【基本案情】
建筑工程公司将一处旅游开发项目发包给吴某扬承建。吴某扬、杨某国、黄某就该项目签订《合作承包施工协议书》,对三人的内部合作进行约定。黄某自认是该项目的管理员。2018年6月8日的《建筑工程材料(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合同》)约定A经营部向建材公司供应模板和方条,并约定买方未按时还款的,“可按未支付而应支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1000元”。2018年10月23日的《建筑工程材料 (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模板、方条约1190931元。2018年11月27日的《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约定A经营部向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模板、方条179140元,并约定买方未按时还款的,“可按未支付而应支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所欠货款的2%”。A经营部提交的《材料结算单》建筑工程载明:“……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材料:模板3250张,单价52元/张;金额:169000元”,提交的《承诺书》载明:“本人杨某国对建材公司与A经营部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公司鹿寨香桥风景旅游开发项目一期工程供应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承诺在2019年8月30日前把项目所欠模板169000元全部付清,如超期不支付或不付清的按所欠金额每月支付百分之三的滞纳金”,落款处有黄某、杨某国、吴某扬签字,三人手写“至2020年1月30日止,因上述货款分文未付,应付滞纳金为25350元”。建材公司的股东是杨某国、黄某凯,法定代表人是杨某国,其于2020年5月12日注销工商登记。A 经营部称建材公司向其供应的16.9万元货物已通过收料员向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供应和请款,经与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肖某沟通后,肖某指示,将结算单、请款单发送至建筑工程公司另一工作人员农某臣处请款审批,之后才与建筑工程公司形成《模板、方条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货款数额179140元即是按《材料结算单》的货款金额16.9 万元加上开票的税点6%计算得出。建筑工程公司对肖某是其项目经理并负责采购并无异议。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模板实际用于建筑工程公司的案涉项目,杨某国在《承诺书》中对欠款金额为169000元的确认视为债务已转移至货物实际使用人,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违约金按月利率3%支付的标准过高,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即16900元。黄某、黄某凯、吴某扬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一,建材公司登记注销前,与A经营部已形成16.9万元供货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股东杨某国、黄某凯应就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认可的项目负责人在与A经营部经营者的多次沟通中,指示A 经营部将结算单和请款单发送至另一工作人员处呈报公司审批请款,并要求A 经营部补签形成《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结算单和请款单上记载的货款总金额、供货数量及税点计算均与该份合同的内容相吻合,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对A经营部向案涉项目供应的16.9万元货物进行了追认。第三,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建材公司对A 经营部所负的16.9万元的货款债务转移至由建筑工程公司独自承担。因此,《模板、方条购销合同》是建筑工程公司对建材公司所负的A经营部的16.9万元货款债务的加入。第四,杨某国、黄某、吴某扬签署《承诺书》,并非代表任何公司,仅代表其个人作出对该16.9万元货款债务的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杨某国、黄某、吴某扬、建筑工程公司均构成对该16.9万元货款债务的加入,则应分别在各自加入承担的16.9万元货款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各债务承担人逾期未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 审法院综合各方履行情况并兼顾公平原则,将违约金降低调整按月利率2%计 算,并认定违约金为16900元,A 经营部未提出上诉,对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予以维持,各方在该违约金数额范围内按各自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承担相应责任。其中,A 经营部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建材采购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由于杨某国、黄某凯系因建材公司原股东身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故其二人应承担的债务不应超过建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即应以1000元为限。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与A 经营部之间的《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为所欠货款的2%,故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以尚欠货款16.9万元的2%为限即3380元。杨某国、黄某、吴某扬在《承诺书》中承诺对逾期付款按每月3%支付滞纳金,则其三人应向A 经营部支付的违约金为12520元(16900元-1000元-3380元)。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凯向被上诉人A 经营部支付货款169000元;
三.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黄某、吴某扬对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凯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凯向被上诉人A 经营部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五.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向被上诉人A 经营部支付违约金3380元;
六.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吴某扬向被上诉人 A 经营部支付违约金12520元;
七.驳回被上诉人A 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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