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分手后对于财物归属产生纠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8万元。
2021年8月,蔡某与邱某相识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自2021年9月起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蔡某多次向邱某赠与钱财。2022年5月,邱某提出与蔡某分手,蔡某不同意。邱某即提出不分手的条件是蔡某给邱某28万元。蔡某为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希望与邱某结婚,遂答应邱某的要求并向邱某转账28万元。之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2022年7月,邱某不辞而别。此后蔡某未找到邱某,双方结束了恋爱和同居关系,蔡某遂起诉请求邱某返还28万元。邱某认为,其与蔡某之间并没有婚约,蔡某的转款是出于对自己的爱慕所产生的赠与行为,故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为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向邱某转账28万元。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蔡某有结婚的打算,该项赠与已经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范畴。此种行为具有特殊性质,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非单纯无偿赠与财产,即蔡某的该行为系附义务的赠与。现蔡某与邱某已经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结婚”这一条件不能满足,邱某必须返还蔡某财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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