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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高额学费谁来承担?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83人看过举报

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标准吗?比如之前的抚养费是每月1500元,可以要求增加至2000元吗?随着子女的成长,其学习、生活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重庆的罗女士要求前夫支付高额的私立学校费用未获法院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呢?

罗女士与邓先生婚内育有二女,双方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罗女士抚养,次女由邓先生抚养,教育费均由邓先生承担。2023年6月,长女在某私立小学完成小学学业,花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14万余元。2022年期间,邓先生分两次向该私立小学转账2万余元。而由邓先生抚养的次女现就读于某公立小学,每学期学杂费700余元。罗女士以邓先生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邓先生支付长女小学期间的学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

邓先生认为,其本人的收入情况无法承担私立学校的费用,超出其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

法院怎么判呢?法院认为,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就读私立学校并非孩子的唯一选择,就读私立小学也并非孩子优秀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虽然邓先生曾支付过长女两学期学费,但在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其收入情况以及选择让次女就读公立学校表明,罗某某选择私立学校就读,超出邓先生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不能据此推定邓先生同意长女在私立小学就读并愿意承担相应学费的结论。参考当地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邓先生支付的长女教育费已经超出其应当支付的费用,遂判决驳回罗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陆律师在此提醒,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生活费、学费等事宜作出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教育费等支出应在一方合理负担范围内,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遇到抚养费纠纷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我来帮你全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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