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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刘瑾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16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其他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85000元,并提交了65000元的微信转账账单,被告王*认可收到过李**所转的85000元款项,但认为其中只有10000元是借款,有75000元是李**与王*、张*共同种辣椒的投资款,被告张*亦主张有75000元是投资款,二被告对其主张的该事实提交了王*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而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原告与二被告投资种辣椒的事实存在,且只有3月10日所转的10000元款项是王*明确提出向李**所借的借款。在此情况下,李**对二被告提出异议的75000元款项属于借款的主张需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故原告主张的85000元款项中,本院只对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王*的10000元款项系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王*作为该10000元款项的借款人,依法负有向原告偿还该借款的义务,但王*一直未偿还,现原告要求其偿还,其应予偿还。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其未提交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证据,而被告王*在借款时称月底前偿还,后因不能偿还又请求原告稍微再等一小段时间,原告亦表示同意,但双方均未明确具体偿还期限,对此应视为对还款期限未约定,即不属于逾期未还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因其诉请未能得到支持的部分所产生的诉讼费也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结果:
  一、由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李**借款10000元;
  二、驳回李**对张*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李**负担902.5元,由王*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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